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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者銷售勞務金額已達4萬元,應注意要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購物已成為時下買賣商品的重要管道,雖然網路交易沒有實體店面就可以作生意,但每月銷售額如果達上述金額者,仍要記得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款,以免受罰。該局進一步說明,近年來已大力宣導網路銷售應辦理稅籍登記,但仍發現有不少新移民賣家,不清楚臺灣稅法相關規定,認為只是賺些微差價,不知道要辦理稅籍登記,因此產生漏報銷售額情事,遭國稅局補稅處罰。該局舉例: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107年8月至109年10月於購物平台銷售貨物,金額計750萬元,逃漏營業稅37.5萬元(750萬元×5%),國稅局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並裁處罰鍰37.5萬元。該局提醒,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已達一定金額以上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避免受罰。(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Q:請問公司在網路上賣東西,賣的商品都是從國外自己帶回或從國外網站上購入,購買的商品都沒有報關單,但有匯款資料,請問是否可以入匯率資料,當做公司的進貨成本費用?謝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務案件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並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若逾法定不變期間30日,則不予受理。惟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不服國稅局之核定補稅處分申請復查,又對於108年4月12日送達之復查決定書不服,於108年5月13日郵寄訴願書,向財政部提起訴願,經財政部於108年5月17日收件。則本案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30日,應自108年4月13日起算至108年5月12日屆滿,因甲君住居地在新竹市,訴願機關即財政部所在地在臺北市,依「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4日,故甲君至遲必須於108年5月16日將訴願書送達所屬轄區國稅局或財政部,該訴願提起始為合法,惟甲君雖於108年5月13日郵寄訴願書,但財政部於108年5月17日始收件,已逾法定受理期間,爰經財政部以程序不合作成不受理之訴願決定。(訴願提起之NG觀念-詳附表)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應於30日內提起訴願,並注意訴願提起日,係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以免因程序不合致遭不受理,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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