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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滯欠之稅捐,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並未確定,不服國稅局核定其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於接到補徵稅款繳款書後,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嗣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惟並未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亦無符合同法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之情形,故無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該局依規定仍須將滯欠之稅捐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應納稅捐不服提起訴願時,務必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辦理,否則稽徵機關仍應依法將欠稅移送強制執行。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按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須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才免納所得稅;嗣後若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該分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若有前揭支出比率未達收入60%且結餘款超過新台幣50萬元之情形,除應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外,如結餘款有未依原訂計畫使用之情形時,務請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且變更前、後之支出合計期間不得超過4年,以免因未依規定期限報經同意或因支出期間合計超過4年致遭補稅。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Q:請問: 1.賣方開出發票給本公司本公司已匯款也有收到貨了,後來賣方突然倒閉的話開出的發票是否 可以扣抵營業稅? 2.對方倒閉的話本公司會被稅稽機關要求提供資料嗎?本公司要如何保障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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